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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 17:17:13 留言
律师下午好;我们是项目设施主体。我们雨2021年12月21日发布张贴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结束时间是2021年12月27日。开标时间是2021年12月29日。在公示报名期间,投标供应商发现我们张贴的公告名称与我们提供的公告名称有一点误差。于是我们在公告时间结束后与2021年12月28日在原公告处进行澄清修改。修改公告内容就是把2021年12月21日张贴的项目名称:XX镇XX村新滩至5组三岩公路建设项目在2021年12月28日澄清的项目名称改为XX镇XX村新滩至6组三岩公路建设项目,其他内容没有作任何修改。所以我们按第一次公告的时间于2021年12月29日正常开标。后来于2022年1月4日有村民向上级部门投诉我们违法招投标法,公告时间没有满足5天就开标。请问我们的开标程序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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